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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师”学位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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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师”学位的路径思考
 
(1)思想层面:重视高等职业教育和“工程”学位的设置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主力军,其地位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被视为“次等教育”。其“次等”地位直接关系到对学位制度的忽视。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政策不断出台,为建立工士学位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例如,教育部在20世纪末制定的《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高校招生计划的增加将主要用于地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该计划明确了高职教育蓬勃发展的方向。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处于更加突出的地位”。2014年,教育部将600多所地方本科院校转变为应用技术和职业教育,这意味着50%的学校应该淡化学科,强化专业。由于职业教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合理,办学条件薄弱,制度机制不良,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决定》,指导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该决定指出,“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这些文件为实施“工程师”学位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方向指导。
 
除了政策支持外,一些学校还开始尝试实施“工程师”学位。2014年,为了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学位改革试点,借鉴国外和香港的高等教育学位制度,建立了第四级学位,相当于副学士学位,被称为“工程师”学位。学校以“工程师”学位为探索高职改革的试点和突破口,旨在给高职学生进入学位渠道的机会。当然,学校颁发的学位目前还没有得到国家一级的认可,因为学位制度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度。然而,对“工程师”学位的探索已经开始,这也将是未来学位制度改革的趋势。
 
(2)实施层面:制定“工程师”学位实施保障机制
 
“工程师”学位制度的实施,只有在政策和法律上规定其合法性,才能有效实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一项更权威的学位规定,是中国学位授予活动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总体规划,在中国学位制定的总体方向和总体目标中发挥着作用。然而,《学位条例》存在学位分类制度不完善、学位管理制度不合理、相关授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非常迫切,并被列为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重点。正是学位法的酝酿和准备,在原三级制度中增加了“工程师”学位,建立了完整的四级制度,并将依法保证“工程师”学位的实施。
 
在具体层面上,要规定学位的结构体系,包括学位授予权的审批、学位申请人的培养、学位授予、学位质量评价等。学位授予权的审批,可以产生学位授予单位,高职院校通过审批,可以享有学位授予权,具有颁发“工程师”学位的资格。学位申请人的培养应当根据学校的具体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法、课程、论文和实践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学位授予包括学位授予标准、程序和仪式。如果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要求获得“工程师”学位,学生需要达到“三证”、“四合格”标准。三证是指在校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能资格证书、英语等级证书(三级)、计算机等级证书。四合格是指通过思想道德素质、平均学业成绩70分以上、毕业设计或调查报告、岗位实习。高职院校可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评价标准等内容。
 
学位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放弃自己的历史演变过程,学位制度的改革是学位制度充满活力的重要手段,但制度的改革需要经过仔细的论证和实践探索。总之,增加“工程师”学位不仅可以保证我国学位制度的完整性,激发学位制度的活力,而且有利于提高高职教育的地位,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是时代、社会和学生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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