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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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是专门帮助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共同经营。[1]目前,我国高校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国家助学贷款(部分学者称之为“校园助学贷款”或“学校助学贷款”)和原籍助学贷款(即原籍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国家贷款资助的助学贷款模式。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共同经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生源地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经营,由户籍所在地相关人员或机构担保,帮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学习期间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完成顺利入学,最终完成大学学业,具有一般商业信用贷款特点的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演变过程
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到“流行”,高等教育需要不同的利益集团来分担成本。其理论基础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高等教育公平理论。学生贷款是在国家学生贷款不断成熟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两者的演变有着共同的基础来源。
1986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86]72号文件)后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但由于各种条件,直到受到限制, 1999 年 6 事实上,高校助学贷款在月前并没有实施。
1999 年 6 月至 2004 年 6 月是学生贷款的初步探索阶段。现阶段承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2001年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是中国大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贷款期限为 6-8 2000年,贷款利息执行中央银行 5 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化。贷款期间,政府贴息。 50%,每个学生每年可申请的最高额度 8000 元/年(2002 年 6 月后改为 6000 元/年,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19999年年6 月至2002 年 2 每月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在学者的深入研究和建议下,2002年年 2 月至 2004 年 6 每月转为信用贷款,担保人为学生所在学校提供的介绍人和见证人,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
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5 每月是学生贷款制度的调整和探索阶段。以省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由教育部统一招标确定贷款人,2005年年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南等地试点,国家开发银行开始干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扩展到中国大陆普通大学全日制大专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期限延长至 8-10 2000年,贷款利息仍在中央银行执行 5 随着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年以上期限贷款的基准利率没有上升。学生在学习期间政府贴息。 100%,毕业后承担全部利息,每个学生每年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6000 元/年,用于借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政府和大学共同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金额以下固定比例投标确定风险补偿,借款学生不需要提供担保,学生学校不需要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经批准可以奖学金补偿贷款和本息。高校根据学生人数设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门机构 1:2500 比例抽调专人管理助学贷款。
2007 年 5 到目前为止,学生贷款的巩固和完善已经进入了一个成熟的阶段。由于国家学生贷款发放范围狭窄,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高校实施情况较差,贷款发放金额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导致大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获得资助。2007年,为了帮助更多的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功获得学生贷款年 5 中央政府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将学生贷款纳入学生贷款制度,成为学生贷款和国家学生贷款“享受同等待遇”,引入配套试点政策和措施,指导学生贷款试点工作,其目的是利用学生贷款的优势,提高学生贷款目标覆盖率,降低贷款违约拖欠率。该政策的实施对国家学生贷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两者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其演变特点:学生贷款从担保贷款到信用贷款,国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鼓励商业银行经营学生贷款,反映了逐步放松条件,扩大范围,从纯商业贷款设计到政策银行贷款设计理念的转变。